您在提出诉求时,首要的是明确和分清您的诉求是否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中规定了六种不受理的情况。
①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④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⑤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⑥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