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信访工作人员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对信访人往往只注重告知,而忽视说明理由。一是不予受理告知程序化、简单化。只重视程序告知,有的仅仅拟好文书、送达了之,有的甚至没有送达。部分工作人员在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时,态度生硬、官僚作风严重,缺乏与信访人有效沟通,不能倾听信访人的意见,给信访人造成没有被尊敬、被理解的感觉;二是释法不准确、引导不到位。对于应当依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在不予受理后,对信访人分流引导不到位。有的信访工作人员固守旧的思维定式,凭主观经验办事,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要求理解不透彻,落实不规范,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不了解,不能正确引导信访人选择相应的法定途径表达诉求;三是群众观念不强、服务意识较弱。有的工作人员和信访人见面有抵触情绪、畏难情绪,不愿不想不敢和信访人沟通,更谈不上深入的思想疏导。有的工作人员对信访人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时,不能设身处地为信访人着想,使用对方容易接受的语言耐心解释政策。
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仅仅简单地告知“不予受理”,容易导致信访人不理解、不接受,认为信访工作机构不作为,进而发生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因此,对不予受理的事项,信访工作人员一定要对信访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信访人产生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