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层层明确信访工作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加大问责力度,树立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责任制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的相关问责典型案例,并进行解读剖析,以期能够为问责工作实践提供借鉴。
本期,我们来剖析点评第二类典型案例,即违反信访工作法定程序、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
典型案例1
2016年12月,A省B市W县信访人马某赴省走访后,责任单位C镇虽然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但没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回复信访人,也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2017年4月,马某上访,称未收到当地政府的处理意见。针对这一问题,W县对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C镇和县信访局进行通报批评,对C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副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对C镇综治办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关处分。
典型案例2
2018年3月,H省X市L县一国有企业临时工作人员邓某到县信访局上访,反映本人编制及工作待遇问题。该县县委书记接待群众来访后作出批示,要求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随后,县信访局正式发函交办,但该企业无正当理由,将信访件退回,并多次拒绝办理。针对这一问题,L县委督查室印发督办通报,对该企业负责人许某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县监察委对许某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点评
这是两个因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而被问责的典型案例。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做好信访工作的过程就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过程。在《信访条例》中,已经对信访事项如何提出、提出后如何受理、受理后如何办理和督办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工作链条既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运行程序和规范要求,也是解决和化解信访问题的基本支撑。对群众提出的信访诉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程序予以处理和解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