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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

编稿时间: 2014-11-17 来源: 市信访局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湘办发〔201432号)。《实施细则》自20141017日发布起施行,共六章22条,主要包括总则、来访事项受理范围、来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非正常上访处置、督办与追责、附则等内容。《实施细则》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明确了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州、省一级等每一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来访事项范围和具体内容。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实施细则》明确,对于以下三种情形不予受理:一是未遂级走访的。应当但未经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告知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按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二是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已经复查复核,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是属于涉法涉诉类的。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实施细则》明确了来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规定:来访人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部门走访,工作人员应当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将信访事项详细登记,并安排接谈;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和指导填写《群众来访事项办理手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跟踪督办。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受理范围和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和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来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来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引导其按《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程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属于“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在处理非正常上访方面,《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上访人员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强制带离至分流场所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强调责任追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