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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复查可举行听证

编稿时间: 2016-06-02 来源: 市信访局 

长江信息报讯(记者 周小平 通讯员 徐远归)昨日,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业务培训会召开,来自全市各县(市)区、市直信访量较大单位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现场聆听了省信访专家对5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解读。《办法》明确,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后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利和期限。

根据《办法》,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对论证意见负责。同时,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听证程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还规定,信访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符,仍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如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