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0-10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分类处理信访问题

划分责任清单,明确投诉路径——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详解《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编稿时间: 2017-10-10 来源: 国家信访局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题:划分责任清单,明确投诉路径——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详解《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新华社记者 白阳

“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一段时间以来,什么投诉应该找信访部门,什么情况下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些信访群众并不清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2日在国家信访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国家信访局日前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解决诉求的责任主体和法定途径,对保障群众合理诉求得到依法及时解决将起到显著促进作用。

涉法涉诉事项不可通过信访渠道处理

张恩玺说,2013年启动的诉访分离改革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的界限,2014年各部门又陆续开展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厘清行政体系内部信访和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目前,37家中央部委已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区市出台了细化清单,大部分地区已在市县层面推开执行,为此次工作规则的制定打下基础。

工作规则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处理均须按照规则要求依法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其中,“依法应当”的情况具体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四类。

但是,一些信访诉求既能通过诉讼解决,也能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工作规则对此明确,当事人具有选择权。行政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诉讼权力及法定时效,引导信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要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信访人要求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机关就应依法履职,不能一概不受理。

依法分类处理不是“一转了之”

工作规则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将信访诉求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确定处理诉求的法定途径,并采取相应程序办理。对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信访部门要在15日内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而有权处理机关则要在收到诉求的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以及按何种程序处理的告知。

“实行投诉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不是变成了‘收发室’,信访干部也不是成了‘旁观者’,我们不是对信访诉求简单的一转了之,任务实际上更重了。”张恩玺说。

根据工作规则,信访部门是依法分类处理的入口,要对各类投诉进行登记、甄别,在规定期限内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信访部门还要负责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和责任分工。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错误使用法定途径、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等情形,信访部门将跟踪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等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或者按照依法履职处理的,信访部门还要负责兜底解决。

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落实好分类处理的规定,工作规则还确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相应机关的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的职责。内设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

压实各方责任防止推诿扯皮

分类处理后,会不会导致各部门对一些跨领域的信访事项“踢皮球”?工作规则指出,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是否有权处理,拟采用何种途径受理及法律依据都要明确告知信访人。如果有权处理机关认为转送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也需详细说明理由。

如果确实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门信访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工作规则强调,一旦出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情况,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督办。对于拖延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视情提出追责建议。

“这些工作环节环环相扣要求明确,有效避免了诉求在多个部门之间故意拖延扯皮的问题。”张恩玺透露,国家信访局下一步将通过跟进督导检查等形式,确保工作规则落实落地,促进各地各部门的分类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